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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す芾戆旆?/h1>
2017-03-24 15:31 | 三博 |

《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す芾戆旆ā芬丫?017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余 红 胜

  2017年1月25日 

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す芾戆旆?/font>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的?;す芾恚浞掷煤焐试?、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贰陡=ㄊ∥奈锉;す芾硖趵返扔泄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色文化遗址是指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迹、旧址及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旧址;

 ?。ǘ┲匾宋锕示?、旧居、活动地;

 ?。ㄈ┲匾录胖贰⒁偶?;

 ?。ㄋ模┚哂兄匾跋斓牧沂渴录7⑸鼗蛘吡沂考湍钌枋?/p>

 ?。ㄎ澹┬轮泄闪⒑笮私ǖ挠牒焐幕喙氐募湍钌枋?/p>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ぁ⒐芾砗屠?,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址的?;す芾碛Φ弊裱旨侗;ぁ⑹舻毓芾?、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持其真实性和历史原貌。

  第五条  红色文化遗址按照其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分四级进行?;す芾恚?/p>

  (一)一级?;の腥肴氐阄奈锉;さノ坏暮焐幕胖?,以及具有代表性的革命领袖和将帅旧居、活动地及重要机构旧址;

 ?。ǘ┒侗;の〖段奈锉;さノ恢形戳腥胍患侗;さ暮焐幕胖?,以及急需抢救?;さ氖小⑾丶段奈锉;さノ恢械暮焐幕胖?;

 ?。ㄈ┤侗;の?、县级文物?;さノ恢形戳腥胍?、二级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以及急需抢救?;さ奈春硕ü嘉奈锉;さノ坏暮焐幕胖?;

 ?。ㄋ模┧募侗;の渌春硕ü嘉奈锉;さノ坏暮焐幕胖?。

  列入一级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す芾砉ぷ鞯淖橹斓迹焐幕胖繁;つ扇牍窬煤蜕缁岱⒄构婊⒁胖繁;ち嵋橹贫群托鞴ぷ骰?,研究解决遗址?;す芾碇械闹卮笪侍?,并将遗址?;す芾砭涯扇氡炯恫普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史志、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址的相关?;?、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规划。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文化遗址的?;す芾砉ぷ?。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环保、旅游、宗教事务、史志、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ず焐幕胖返囊逦?,不得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址,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址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

  对红色文化遗址?;す芾砉ぷ髦凶龀鐾怀龀杉ê凸毕椎牡ノ缓透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史志、民政等部门开展红色文化遗址普查工作,建立遗址普查档案,将依照本办法认定的红色文化遗址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  红色文化遗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ㄒ唬┳橹幕?、史志、民政等部门提出建议名单;

  (二)组织文物?;ぁ⑹分狙芯康确矫孀医新壑ぃ纬陕壑ひ饧?;

 ?。ㄈ┒月壑ひ饧猩蠛?;

 ?。ㄋ模┍ㄊ腥嗣裾既范?。

  市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遗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ぜ侗稹⒈;ば枰约爸芪Щ肪车睦泛拖质登榭觯侠砘ㄒ胖繁;し段?,确定?;つ谌莺捅;ご胧?。已纳入文物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址的?;し段Т悠涔娑ā?/p>

  第十二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红色文化遗址?;け曛?。红色文化遗址?;け曛灸谌萦Φ卑ㄒ胖访?、保护级别、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已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红色文化遗址立碑纪念。

  第十三条  对符合文物认定标准、尚未纳入文物?;さ暮焐幕胖罚兀ㄊ?、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纳入不可移动文物?;?,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さノ弧?/p>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红色文化遗址排查,掌握遗址维护保存状况和管理使用情况,建立遗址排查档案,并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ず托薷?;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す芾矸段А?/p>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址保护需要,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文化、民政等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ご胧⒛扇胂嘤婊?。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文化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遗址实施原址保护。

  红色文化遗址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迁移异地?;せ蛘卟鸪?,已纳入文物?;さ模Φ币婪男斜ㄅ中?;尚未纳入文物?;さ模Φ闭髑笫形幕姓鞴懿棵乓饧?。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影响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建设项目,整治与遗址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

  对污染红色文化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  红色文化遗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ㄒ唬┖焐幕胖匪来娴慕ㄖ?、构筑物为国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ǘ┖焐幕胖匪来娴慕ㄖ铩⒐怪镂枪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ㄈ┖焐幕胖返乃腥嘶蛘呤褂萌瞬幻魅返?,由遗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

  第十九条  红色文化遗址?;ぴ鹑稳擞Φ甭男邢铝性鹑危?/p>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址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遗址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ㄈ┍3忠胖吩矗坏盟鸹倩蛘呱米愿慕?、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ㄋ模┡浜嫌泄夭棵哦砸胖方腥粘<觳椤⑿逃?、?;だ?;

 ?。ㄎ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す芾碓鹑?。

  第二十条  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ぴ鹑稳饲┒┖焐幕胖繁;ば?,督促责任人履行遗址?;す芾碓鹑巍R胖繁;ば橛Φ痹孛鞲煤焐幕胖返谋;ご胧?、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ぴ鹑稳艘婪ɑ竦弥傅?、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等内容。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ぴ鹑稳颂峁┲傅己桶镏?,组织专业培训,提高责任人的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红色文化遗址的修缮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要求,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红色文化遗址修缮设计方案应当以勘察鉴定为依据,并充分听取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承担修缮的单位,应当依法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修缮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红色文化遗址的修缮经费由?;ぴ鹑稳顺械!1;ぴ鹑稳瞬痪弑感奚赡芰Φ?,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

  第二十三条  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ㄒ唬┥?、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ǘ┌沧坝跋煲胖钒踩纳枋┥璞福?/p>

 ?。ㄈ┰谝胖飞峡袒?、涂污、题字或者张贴广告等;

 ?。ㄋ模┪鬯稹⑵苹祷蛘呱米砸贫?、拆除遗址?;け曛炯捌渌;ど枋?/p>

 ?。ㄎ澹┢渌苹狄胖坊肪澈臀:σ胖钒踩男形?/p>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红色文化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加强对遗址红色文化内涵和革命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五条  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与周边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等的共建共享机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个人积极参与。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将红色文化纳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红色文化遗址?;ぴ鹑稳擞Φ蔽逃疃峁┍憷?/p>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红色旅游。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指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结合红色文化遗址特点,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旅游产品。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红色文化遗址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ひ馐丁?/p>

  民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及其相应报站系统、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等,应当结合实际包含红色文化遗址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符合红色文化遗址?;だ霉婊?;对外开放展示的,其安全状况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破坏红色文化遗址和危害遗址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有关文物?;ぁ⒒肪潮;ぁ⒐磷试垂芾?、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文化管理、旅游管理、民政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红色文化遗址?;す芾碇胁宦男泄芾碇霸?、发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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